| 黑龙江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条例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教授、学者、专家的作用,以提高学院的教学、科研水平,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的精神,成立黑龙江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在学术上的权威性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起咨询、参谋和顾问的作用。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对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方向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提出咨询或评议性意见。 第四条 评定学院的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向上级部门推荐杰出青年和拔尖人才的人选 。 第五条 审查、评定、推荐申报的各级、各类科研和教研项目。 第六条 评审学院的优秀科研成果、教学成果和优秀论文;向上级部门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和教学成果。 第七条 组织学院内重大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空气;组织参加全院性及校际间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第七条 完成院长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条 件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和科研事业。 第十条 学术上有较高的造诣,成绩显著,在本学科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具有副高或副高以上职称。 第十一条 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身体健康。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民主推举的基础上由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审查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21--25人组成。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学科组或跨系、跨学科的专题组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经常性的具体工作由所设办公室负责执行,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全会例会两次,研究全年工作计划和全年工作总结。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应重新调整,委员可连续任职。 第十八条 对学术上有很高造诣,为提高我院学术地位、开展学术工作作出过突出贡献,且年事已高的教授,可聘为院学术委员会的名誉委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