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工程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为完成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发展研究等科技活动,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到达我院科研帐户的资金。
第二条 为了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有效合理地使用科研项目经费,保证按计划要求完成科研任务,根据科学研究的特点和有关文件精神及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坚持实行专款专用,按项目单独建帐,单独核算。科研经费管理应做到政策宽松、管理严格、讲求效益、服务到位。

第二章 经费的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科研经费来源
1、通过各类计划项目拨入学院的纵向课题资金。
2、各级政府部门为促进某些产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3、企事业单位拨付学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费用,以及联合攻关项目和工程项目的横向课题经费。
第五条 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1、科研业务费
(1)资料收集费,包括复印、购图书资料、数据计算、购置软件、查新、打字等费用。
(2)国内外调研费、咨询费、住宿费、一定数量的交通费、通讯费和招待费。
(3)实验费、测试费、劳务费。
(3)参加在国内外举行的学术会议费。
(4)项目评审费、论证费、成果鉴定费。
(5)论文版面费、出版费(仅限于出版与研究项目完成有关内容的成果专著)。
2、实验材料费
指原材料、低值易耗品、标本、样品、试剂、采集加工等费用。
3、仪器设备费
按项目来源经费列支范围执行。仅限于购置直接用于课题研究的仪器设备,购买的仪器设备列入学院固定资产统一管理。横向课题根据需要可采取仪器设备(主要指常规仪器设备)租赁的办法供完成课题所需。
4、实验室改装费
根据项目研究的需要,可进行改善实验室条件的简单装修。其它土建房屋大修、实验室扩建等费用不得列入。学院科学研究基金经费不能用作实验室改装。
5、协作费
指与外单位协作承担的项目研究实验所需经费或本单位单独承担的项目,限于实验条件需到其它单位进行实验的经费。

第三章 经费的管理与分配

第六条 科研经费管理
1、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院统一的科研财务帐户,由学院科研处和财务处统一管理,审计处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2、凡批准的科研课题(项目)均应办理《黑龙江工程学院科研经费使用手册》。
3、科研经费到款后,由科研处登记编号并开具《黑龙江工程学院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报财务处入帐,同时通知课题(项目)组。课题(项目)组凭《黑龙江工程学院科研经费使用手册》,在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经费。
第七条 经费的提留与分配
1、各级各类项目经费到款后,学院提取5%作为科研条件保障费,科研处提取5%(含系部2%)作为科研管理费。科研管理费由科研处负责管理。
2、由学院资助的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和按规定匹配的资金,不提取科研管理费。
第八条 项目管理费的减免
1、为项目研究而购置的仪器、设备列入学院的固定资产,产权归学院所有,项目组有优先使用权,其所对应的经费,可减免项目管理费。
2、特殊情况确需减免项目管理费的,应由项目组提出申请,由所在系部签字同意后报科研处审核,经学院主管科研院长批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免项目管理费。
3、凡减免项目管理费的项目,按减免的比例减免相应比例的劳务费提取。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与结算

第九条 经费使用
1、项目组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在保证项目按计划完成的前提下,纵向课题允许在到款额的20%范围内,横向课题允许在到款额的25%范围内,支取劳务费、论证费、咨询费和其它必要的现金支出。
2、横向课题经费到帐后,可按合同总额的3%提取信息费(或中介费),奖励争取课题的有功人员。
3、各类项目到款后,按拨入经费的10%暂存学校财务处,作为项目组织实施不可预见费,待项目完成、组织鉴定、评审或验收时,一次性拨给项目组支配。
4、经费使用审批程序:
(1)科研经费使用由课题(项目)组负责人负责;
(2)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由课题(项目)组负责人签字,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科研工作院长签批。
(3)具体财务手续按学院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5、课题向外单位拨款时,须凭正式合同或有关文件,并经科研处审核,主管院长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
6、每次经费报帐后,由项目负责人和科研处指定管理人员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科研经费使用手册》,财务主管科研会计签章,做好记载,以便年终检查审计。
第十条 财务结算
1、课题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要作出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上报课题主管部门及科研处。
2、结余经费分配办法。
(1) 学院提留结余经费的10%,系部提留5%作为科研管理费,。
(2) 节余经费的40%作为项目组的酬金。
(3) 节余经费的45%作为科研发展基金。
3、科研发展基金的使用
(1) 科研发展基金原则上由项目组使用,学院及系部不做提留。
(2) 科研发展基金可用于项目组设备购置、项目前期论证与立项、发表论文出版学术著作和学术活动等方面,亦可转入后续课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黑龙江工程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科研处会同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报请主管院长审批。如遇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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