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试 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黑龙江省科技计划是省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保证省科技发展规划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三项费用和科研机构减拨下来的事业费所安排的各类科技计划。本办法中提出的原则,也适用于用其它资金安排的科技计划,省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星火计划、科技指导性计划等用其它资金安排的科技计划,要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全省各类科技计划的综合管理部门。它必须依据国家和省的科技发展纲要,做出各类科技发展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并在国家和省核定的科技投入范围内,合理地确定一定时期内的重点发展行业与领域,确定重大科技项目与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 省科技计划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它应面向经济建设,为经济发展服务:

1.为改造传统产业服务。用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形成系统配套的科技开发能力,为重点建设和技术改造提供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开发更新换代的新产品,解决提高质量的关键技术,以提高农业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增强出口创汇能力;

2.为把我省资源优势转化为商品优势服务,发展适合我省资源特点的新技术,为综合利用开辟新的道路。大力开发和推广适用配套技术,武装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

3.为解决经济发展中重大技术问题服务。对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有重点地、分层次地组织科技攻关,使科学技术尽快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力量;

4.为建立新兴产业服务。有选择地发展一些我省具备条件的新兴技术,并在若干技术方面取得突破,促进形成新兴产业;

5.大力引进国内外适用的先进技术和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安排好消化吸收,促进我省生产技术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

6.加强软科学课题的研究,为科技预测和解决我省经济、科技与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提供科学地决策依据;

7.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予以足够重视,在资源、环境、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社会工作方面也要加强研究工作,保证经济与社会持续地协调发展;

8.要注意改善科研条件,加强科研设施的建设,有计划地武装开放型实验室,保证科研工作留有足够的后劲。

第五条  科技计划要力求最佳效益。要把从科研到商品化的各个阶段有机地衔接起来,注意提高薄弱环节的投资强度,促进科技成果尽快地向商品转化。

第六条  在科技计划的编制、实施与管理过程中,要主动地引入银行现有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他们的融资、集资、信贷和监督等职能;要充分运用专家和咨询机构的评估机制,以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使科技计划的运行和资金的投向更趋于合理;要有效地推行招标机制,创造一个良好地竞争环境;要继续完善合同管理机制,明确计划下达部门、主持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有关单位的技术经济责任;要加强科技计划统计工作,建立必要的跟踪反馈机制,使科技计划在新的管理机制轨道上正常运行。

第二章  科技计划的编制

第七条 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纲要和我省经济、科技与社会发展规划,由省科委汇同有关部门在组织好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全省科技发展战略与规划纲要。

第八条  根据全省技术发展战略与规划纲要,由省科委汇同有关部门编制指导性五年科技计划草案,组织专家论证,提交全省科技计划会议讨论,汇总修改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根据省科技发展五年计划,由省科委主持编制各类年度科技计划。

第十条  科技计划要分层次编制。对全省经济、科技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技项目,可列入省科技计划;对各部门、各地区有重大意义的科技项目,分别列入各部门、各地区和科技计划。

各类科技计划要纳入同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第三章  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

第十一条  重大科技项目原则上要实行招标。要鼓励科研机构与生产单位联合投标(招标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凡新上的科技项目,均需填写《申请报告》(或《投标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上报。中国科学院在我省的科研机构和民办科研机构可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在审批前要进行技术经济论证。论证由科技计划下达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主管理部门及有权威的科技咨询机构进行。重大科技项目除技术专家外,还要请有关经济、金融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参加评估。论证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但均需作出论证意见,履行签字手续,并负有技术责任和保密责任。论证结论意见是审批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在实施前要签订专项合同,明确计划下达部门、主持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有关单位的技术经济责任。专项合同具有法律效用,参加签订合同的各方均需严格执行合同文本中的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采取匹配方式解决资金来源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来源和额度落实情况要写入合同;所需外汇的科技计划项目,其来源和额度也需一并写入专项技术合同。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从提出申请,到同行评议、签订合同、组织实施、成果验收等,都要按专项设立技术档案,实行专项管理。

重大的科技计划项目,在下达时应按有关规定,确定保密范围和秘密等级,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省科委侧重于宏观管理,并重点抓若干个影响全省的、关键性的、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和需要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协作或综合性的科技项目,其它项目实行委托管理。

第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调整,包括项目的中止、撤销、内容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等,均按原申请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科技经费是保证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持条件。用于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省财政预算内拨款的相应部分。这部分拨款,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应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速度逐步增加;

二.科技有偿经费的回收部分;

三.吸引国内外资金和社会上的资金向科技事业方面投放;

四.科研机构减拨下来的事业费的一部分;

五.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建立的区域、行业或企业的科技开发基金;

六.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科技专项经费;

七.银行给定的科技贷款指标。

第二十条  科技经费主要用于列入各类科技计划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活动以及重点试验室和科研设施建设与改造所必需的开支。科技计划下达部门可以从总经费指标内划出一部分用于科技贷款的贴息。

第二十一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开支科目及核算内容是:

一.调研费:指各类科技项目实施中所必须支付的考察调研费以及所需的资料、咨询、计算等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各类科技项目必需的专用仪器与设备购置费用、安装费用以及租凭费用;

三.材料样品费:指各类科技项目试验研究所必需的原材料、样机、样品、元器件的购买费及加工费用;

四.土建安装费:指与安装设备、仪器相应的土建费用,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重点试验室建设和科研设施所需的土建费及设备安装费用;

五.设计试验费:指与种类科技项目有关的设计、试验、试制、分析、化验、检测、加工等费用,包括燃料、电力等耗费;

六.人员费:指导与各类科技项目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费,减拨事业费的科研单位承担各类科技项目的人员工资及附加费,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项目必需支付的人员工资及附加费;

七.论证鉴定费:指各类科技项目进行招标、论证、评估、鉴定等工作必须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科技经费根据项目的预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偿还能力、开发周期和风险大小分别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

一.成果转化后不能直接取得经济效益的项目,实行无偿支持(代号:A类);

二.成果转化后有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分别情况偿还1050%(代号:B类);

三.成果转化后有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偿还50%以上(代号:C类)。

第二十三条  偿还科技经费的额度、类型和期限,均应在专项技术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偿还经费的来源,企业用该项目新增效益在交纳所得税前还款,其它单位用收入归还。

第二十四条  凡回收的经费,按资金来源渠道分别作为计划下达部门的科技发展基金,周转使用,不冲抵本年度 应拨的科技经费或科技事业费。

第二十五条  科技经费要列入现有的银行机制加强管理。由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委托有关银行办理科技经费的具体拨放与回收业务。

第二六条  科技经费原则上均按委托贷款手续办理。属于无偿拨款的部分,在下达计划时应予以注明。科技项目按合同规定要求和时间完成,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下达计划部门应通知银行将无偿使用的经费予以核销,未经核销的贷款部分由用款单位按合同规定偿还。

第二十七条  科技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

一.凡申报科技项目的单位,在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必须详报经费预算和器材、物资计划,预测项目在不同阶段所需的经费数额;

二.经费预算经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和科技计划下达部门终审同意后写入合同;

三.跨年度的项目,要严格审查其科研周期、经费预算、试验研究的规模和总投资,一次签定合同,根据项目进度按年度分期拨款,一般不在逐年报批或进行论证;

四.科技项目在按合同进行试验过程中,确因试验本身不可预见的因素影响进度,出现经费不足时,可按项目申报程序请求增拨经费;但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要追究责任,不再增拨经费;

五.各用款单位每年应在指定时间内按要求将经费决算表和需结转并增拨经费的预算表按程序上报;

六.科技项目完成(或中止)后三个月内,用款单位需向科技计划下达部门提交总决算报告。凡科技项目完成后不提交决算报告的,不能予以鉴定。

第二十八条  科技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一.承担单位要按科技项目设立专帐,项目和各种开支要在帐目中详细列支,以便于核算;

  二.拨给承担单位的科技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预算掌握使用,他人不得任意干涉;

  三.科技经费严禁滞用、挪用和截留。科技项目必须按计划实施时间的要求进行,从经费拨出之日起,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开展研究活动的,按自行撤项处理,由银行追回经费,计划下达部门另行安排,并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科技项目结余经费的处理:

一.使用无偿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任务后,可根据被核定的决算报告,将结余经费的50%作为技术性纯收入;另30%留给主管部门作为科技发展基金;20%上缴计划下达部门;

二.因承担单位过失,中止或撤销的项目,经费无偿使用的,应将未用经费上缴计划下达部门。经费有偿使用的,应按合同要求,如数向计划下达部门偿还经费。发生上述情况时,承担任务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向计划下达部门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与处理意见,并按财政部门规定报决算(附因试验需要而购置的物资明细表),经批准后方可处理经费和物资。在未被批准前,一律不允许挪用经费与剩余物资、设备。

第三十条  要把科技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费的使用情况纳入科技统计机构的正常统计序列。各类科技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所产生的效益情况等,由承担单位向其主持部门报告后,再由它们负责汇总,并报省科委备案。

科技计划统计指标的确定和要求,由省科委汇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要加强审计、监督工作。财政、审计、银行和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所辖范围内科技经费的使用情况,如有违反财经制度者,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由计划下达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和专家依据专项技术合同进行鉴定或验收。

第三十三条  科技项目被鉴定或验收后,可申报科技成果。成果的申报、评审等,需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科技成果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按期或提前完成计划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要予以表彰。对取得科技成果和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及管理工作者,可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将其业绩载入档案,作为晋升、晋级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三十五条  对不履行合同,无故拖延实施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计划下达部门不予验收。情况严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以至追究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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